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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印发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管理办法

【字体:   2016-02-02 09:01:19   来源: 中国天气网贵州站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预警信息内容、发布主体和流程、发布系统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办法》特别强调,对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要,在气象部门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气象部门是预警发布系统的管理机构,对预警发布中心进行管理。预警信息发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管理权限,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责任主体,承担预警信息的分级、分类、编制、审批、发布,以及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工作。

《办法》要求,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和发布机制,接报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广电、电信运营管理部门要在接到预警信息之后的15分钟至30分钟之内,及时、准确、无偿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各地还要积极开展预警信息发布演练和培训,加快推进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建设。

此外,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工作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张蕾)

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灾害、灾难和事件以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能管理权限,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预警信息责任主体,履行本部门职能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承担预警信息的分级、分类、编制、审批发布,以及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工作。

气象部门是预警发布系统的管理机构,承担预警发布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际规范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发布流程等责任权限,管理县级以上预警发布中心。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是预警信息发布的工作机构,承担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和管理,为预警信息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和优质的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和分级标准,由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市(州)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一级(红色)、二级(橙色),经省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超过2个县(区)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达到三级(黄色),经市(州)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州)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州)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或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经县级责任主体部门审批,同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县级预警发布中心对外发布。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预警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健全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及时、准确的传播响应机制,进一步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形成相互衔接、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预警信息责任主体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工作实际,制定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审批流程,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审核评估等工作,明确审批权限、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和发布机制,接报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渠道”,配合责任主体部门和预警发布中心,及时、准确、无偿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工作。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发布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行政区域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响应机制,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除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外,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

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平台体系进行建设,要采取财政保障措施,将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与传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各级预警发布中心要建立完善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障,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组织开展系统维护及运行岗位人员技能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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