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2010-07-14 20:22:31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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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防台风响应

  4.3.1 Ⅳ级响应:台风生成,或南海出现热带低压,即热带气旋经中央气象台编号。

  (1)省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防办发出台风情况通报。

  (3)省气象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沿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4.3.2 Ⅲ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未来台风可能影响我省。

  (1)省指挥部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和设区市适时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

  (3)省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4)省防办加强值班,实行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6)省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办加强值班,主动与当地气象台联系,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情况。

  (7)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3 Ⅱ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48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或者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8-9级(含9级)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

  (2)省气象台每隔3小时或1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情况,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4)省指挥部通过防汛视频会议系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5)省指挥部研究部署海上船只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渔排养殖人员和进港船只上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预报台风影响区域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8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组织撤离回港船只和渔排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在10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指挥部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7)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头深入防御台风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8)必要时,省委办、省府办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

  (9)电视台、广播电台用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及时做好防台风报道,重点新闻网站重点报道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况向全省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0)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11)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指挥部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指挥部。

  (12)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4 Ⅰ级响应: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省。

  (1)省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部署全省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

  (2)省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办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水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抗台风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4)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政府应继续组织海上养殖人员和进港避风船只上的人员迅速撤离上岸。根据当地气象部门预报,在12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或当地政府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撤离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在14级风到来之前6小时,应组织撤离所有渔船上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向省指挥部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或预报日降雨量超过100毫米的地区政府应认真抓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易滑坡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滚动上报安全转移人数,妥善安置转移的群众,保证其基本生活。

  (6)省指挥部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实施防洪响应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相关地区对崩塌、滑坡易发生地段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志,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8)根据台风发展趋势,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

  ⑤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9)必要时,省指挥部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0)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1)电视台、广播电台指定(新闻类节目为主的)频道、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省指挥部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开设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省移动电话和小灵通用户发送防台风短信。

  (12)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指挥部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3)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预报台风登陆和严重影响地区政府和指挥部应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防汛工作。

  4.3.5 响应结束: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1)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2)省指挥部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情况,省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5)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

  (6)省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7)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洪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省指挥部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省洪水预警报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队伍保障
驻闽部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 物资保障
省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各市县区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5.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等。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6.2 培训

  6.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指挥部负责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6.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6.3 演习

  6.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完善预案。

  6.3.2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3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指挥部负责组织。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设区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洪防台风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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