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支持专项成果之四】国外农业再保险体系运行模式及其启示

字体 2017-11-06 15:21:03
     来源: 中国再保险  

目前农业再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支持型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市场化的农业再保险模式。从全球实践来看,政府主导型农业再保险模式运行效果最好。

1、政府主导型农业再保险模式

政府主导型农业再保险模式是政府直接参与或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经营管理的运行模式。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加拿大农作物保险局、西班牙国家再保险赔偿联盟、日本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以及俄罗斯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等。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强化农业保险的政策工具作用,建立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农险业务分保制度。如美国、西班牙规定直保公司须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办理强制的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加拿大、日本、俄罗斯等也规定了固定比例的成数分保。2、通过标准再保险合约建立了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利益共享和损失分担机制。如美国FCIC与直保公司签署《标准再保险协议》,通过成数分保业务基本锁定直保公司的大部分经营风险,同时对直保公司自留业务部分按照不同的赔付率采取相应比例的利润共享和损失分担。3、是政府通过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和紧急预案为农业大灾风险兜底。如美国的农业保险专项预算、西班牙和俄罗斯的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加拿大的收入基金、日本的农业共济基金等,都是用于补偿大灾发生时超过再保险体系赔付能力部分的损失,同时配套了财政拨款、政策融资等紧急预案为极端大灾风险兜底。政府主导型农业再保险模式有利于政府直接参与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管理,稳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供给渠道,有效降低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中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避免商业再保险市场短期逐利行为对农业保险体系的波动影响。同时,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绿箱政策效果,将保险资源配置到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提升财政惠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和实现农业保障体系的政策目标。

2、政府支持型农业再保险模式

政府支持型农业再保险模式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或商业再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经营管理的模式,政府介入程度较政府主导型弱。如巴西、土耳其、印度、意大利等主要采取这种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为农业再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引导直保公司优先向国家再保险公司或国内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对外资再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设立一定的限制性条件,避免财政补贴资金过度外流。如巴西政府规定直保公司至少将40%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分给国内再保险公司。2、商业再保险公司与直保公司通过市场供求协商定价,实现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共同分担风险。3、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基金为再保险体系难以承担的极端风险提供支持,为农业再保险体系稳定运行提供保障。如巴西的农业保险稳定基金、法国的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基金、意大利的农业大灾准备金、土耳其的国家大灾基金等,基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补贴、部分农险保费以及保险公司部分盈余。印度规定对农作物保险赔付率高于350%的全部损失由政府全额承担。政府支持型农业再保险模式有利于调动商业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但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业务逆选择的市场失灵问题,不利于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3、市场化的农业再保险模式

市场化的农业再保险模式是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自主在市场上向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的运行模式。再保险市场完全竞争,承保能力与定价均由市场决定。该模式的主要特征:1、再保险市场完全商业化竞争,再保险承保能力与定价均由市场决定。2、农业再保险不享受政府的任何补贴和优惠政策。3、易受极端气候灾害和经济周期的影响,农业再保险市场供给波动性大。
该模式具有市场运行效率高、财政负担小的特点,短期内可能有利于分保的选择。但是其缺点更加突出:一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直保公司购买能力和意愿有限,导致农业大灾风险保障不足;二是商业再保险的短期性、逐利性加大了市场波动,往往出现灾年之后再保险公司大幅提价甚至直接退出的情形,不利于农业再保险供给的稳定;三是由于缺乏财政支持,商业再保险往往不愿承担如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渔业保险等高风险保障领域;四是由于缺乏财政支持的后端风险兜底机制,商业再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制约了再保险承保能力供给。一旦发生极端农业大灾,将危及整个农险体系的稳定运行。

4、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主要采取市场化运行模式,外资再保人的市场份额高达60%,市场总体承保能力表现不足,农业大灾风险保障程度较市场需求相比明显偏低。为进一步扩大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2014年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与行业23家具有农险经营资质的财险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初步形成了以农共体为基础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成立以来,农共体通过制度化安排和市场化模式,有效整合行业资源,在扩大保障能力、支持创新发展、稳定农业保险体系、落实惠农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重要基石。在提供再保险保障方面,目前农共体拥有成员公司32家,承保能力达3600亿元以上。2015-2016年累计承担风险责任3500亿元,支付行业赔款98亿元,有力支持了农业保险直保市场,尤其是在化解我国区域性、流域性农业大灾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支持农险创新方面,农共体按照保监会“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为价格保险、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渔业保险等国家鼓励发展但风险较高的领域提供再保险支持,有效解决国际再保人不愿承保的难题,促进了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在支持行业转型升级方面,农共体配合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开展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改革,在农险赔付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情况下,农共体维持再保险承保条件不提高,为产品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农共体通过改善定价条件和优化再保险合约,使农业保险资金净流出境外明显减少,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支农惠农的政策效果。

实践表明,农共体的建立和发展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要求,基本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方面,在缺乏财政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情况下,农共体难以承担再保险体系之上的农业大灾风险,制约了农共体大灾风险承保能力;另一方面,农共体作为行业自发形成的松散组织,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完全市场化模式导致农共体业务机制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行业风险加快向农共体累积,不利于农共体长期持续稳定运行。

5、对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议

借鉴国外农业再保险运行模式以及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具有如下启示:1、建立政府主导或政府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借鉴政府主导或政府支持的农业再保险模式,坚持政策导向,加强窗口指导,建立强有力的政策约束机制,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推动政策目标有效实现。根据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对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实行规范统一标准化再保险合约,规范再保业务的分出结构,使分出风险与分保条件相匹配;在风险共担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探索建立再保险与直接保险利益共享与损失分摊机制;对外资再保人参与和退出国内农业再保险业务设置约束条件等。2、建立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和风险兜底机制。由于农业风险的大灾特性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世界主要国家均给予农业再保险有力的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财政补贴和大灾兜底,以确保国家农业再保险供给渠道的稳定,放大农业再保险的承保能力和政策效果,提升财政资金支农惠农效率。因此,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中央财政对直保公司购买农业再保险的保费支出和农业再保险机构的运营管理费用给予补贴,并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大灾基金制度,为极端条件下的农业大灾风险兜底。3、政府通过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参与农业风险管理。许多国家均建立了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作为政府的一致行动人参与该国农业风险管理。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推动农共体实体化,对其性质、地位和职能予以法律确认,通过政策导向和约束机制赋予其一定的管理职能,并以此为抓手,审视农业保险运行效果,平衡行业主体利益关系,提升国内再保险市场定价权,对接国家惠农政策资源,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国家农业保障体系有效运转。4、完善以再保险为核心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再保险体系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稳定农业保险体系运行的基石。目前,我国建立起以农共体为基础的农业再保险体系,重点解决了中高层农业风险,但是对再保险体系难以承担的大灾风险仍缺乏有效的分散机制。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探索建立直保公司、农共体、大灾基金和紧急预案四位一体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实现农业风险从低到高的逐级分散,全面构筑起国家农业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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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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