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损失占所有自然灾害总损失的70%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防御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国家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并与《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特制定《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为2009-2020年。本《规划》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规划》中所指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包括城市气象灾害、农业气象灾害、林业气象灾害、水文气象灾害、海洋气象灾害、交通气象灾害、地质气象灾害、航空气象灾害、电力气象灾害等。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求提高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抵御能力和减灾能力。《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气象灾害倍加关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取得可喜进展。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国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超过10亿人次;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部分地区探索建立了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由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平均每年5000人左右,下降到本世纪平均每年2000人左右,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