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能、太阳能、农业气候资源、康养和避暑、冰雪旅游等气候资源丰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支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但是,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气候资源利用统筹规划不够,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部分编制和实施的城镇规划超出了气候资源承载能力,调整产业结构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没有充分考虑气候适宜性,导致气候资源可用价值降低。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气象局强对流天气重点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郑永光,带来《关于加快推动气候资源立法的建议》,呼吁国家加强顶层设计,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郑永光表示,气候资源作为国家事权,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但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规范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整体要求,不够细化和具体,在执行过程中缺少具体依据。

郑永光进一步解释,加快气候资源立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相关要求,要强化气候资源合理利用,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建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研究加快相关监测网建设。统计数据显示,自2012年以来,我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工作要求标准不同、行为规范也不够统一,需进行统一界定。还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资源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尚未制定相关法规、规章,需国家立法规范相关行为。

郑永光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开展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立法,规范各主体相关活动。

一要界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企业等组织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组织等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要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行为规范。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应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对论证内容、论证中禁止的行为作出规定。

三要平衡气候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强气候资源利用统筹规划,在调整产业结构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充分考虑气候适宜性及其气候资源承载能力,不破坏当地气候资源。

四要强化生态安全气象保障服务,不断赋予气候生态品牌内涵,推动与旅游、康养、避暑、农业、生态等产业深度融合,赋能乡村振兴和地方经济转型发展。

五要规范气候资源探测行为。对目前存在的部分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探测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探测资料,以及探测仪器杂乱、探测点设置不科学、探测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作者: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