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气象中心负责确定已编号的热带气旋的中心位置,热带低压和热带扰动的中心定位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自行负责。

2.标号热带气旋未进入国家气象中心的警报发布区(即48小时警戒线以东)之前,每天进行00、06、12、18时(世界协调时,下同)四次定位;当进入国家气象中心的警报发布区后(即48小时警戒线以西),增发03、09、21时三次定位。

3.每次热带气旋登陆前的定位报须在正点后1小时内发出,登陆后可在正点后1.5小时内发出,其中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台应在正点后1小时15分钟内用电话向国家气象中心报告中心位置意见。

4.当热带气旋移出编号区或中心附近的最大平均风力已减弱到7级或7级以下且无严重天气时,停止编发热带气旋实况和预报。在停编前国家气象中心应尽量与有关省气象台通气。热带气旋停编后,各级气象台站仍须加强监视。

对减弱后仍位于我国岛屿、大陆上的热带低压,国家气象中心应继续编发低压中心位置资料,直至低压消失。低压中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台应在正点后1小时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国家气象中心提供中心位置意见。

5.国家气象中心不负责定位的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可根据需要自行定位并通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有关气象台站。

6.编号热带气旋的登陆地点由该热带气旋登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在其登陆后1.5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国家气象中心会商室值班员提供,并由国家气象中心协调确定。登陆点至少精确到县,如可能,尽量明确具体地点和时间。电话线路不通时,登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台应积极采取措施上报。国家气象中心应及时编发登陆报。

7.国家卫星气象中心负责制作并提供热带气旋卫星指导报。每次热带气旋卫星指导报须在正点后45分钟内发出,发报时次同第2条的规定。

8.国家气象中心应及时向国家卫星气象中心通报热带气旋编号和停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