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签署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颁布实施《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法律制度,着力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对于强化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8年年初,中国气象局开始了《办法》的制定工作,组织起草形成初稿,组织多次专家讨论、修改,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北京等16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气象部门的修改意见。期间,起草小组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建设、规划、交通、气象等领域专家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后,由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共22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范围、内容、程序、资料汇交,论证结果与建设项目审批的衔接,涉外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