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

时报访问本报记者郭锦辉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以合理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碳减排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哪些?作为较低成本的减排措施,国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经验给中国哪些启示?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

“十二五”碳减排的数万亿成本

中国经济时报:碳减排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多大?

周宏春:一国或一个地区在经济发展中一般会先后出现碳排放强度、人均排放强度和排放总量峰值。目前,部分发达经济体已经迈过了排放强度、人均排放和排放总量峰值,而发展中国家均没有到达人均排放峰值。从发达经济体的工业化过程来看,碳排放强度峰值到人均排放峰值的时间大致为55年。后发国家的碳排放强度一般要低于先发经济体的碳排放强度,这也是后发优势的一种体现。

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需要巨额投资。有关研究表明,将升温幅度控制在2℃以内,最乐观的情形下到2030年全球每年减排成本为2000亿—3500亿欧元。据麦肯锡估计,在油价为60美元/桶的情况下,到2020年每年需要的增量投资约为5300亿欧元,2030年达到每年8100亿欧元。

麦肯锡的研究还表明,中国未来每年1%的GDP要用于减排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当“十二五”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设定为15%、20%和25%时,节能减排技术的投资将分别达到1.9万亿元、3.4万亿元和5.2万亿元。因此,在制定阶段性能源强度和减排目标时,要充分考虑成本因素。

尽管如此,我国也有众多的机遇,例如:潜在的市场巨大,可以使得减排技术规模化应用时的低成本成为可能;我国建立新企业新设备的成本要比在发达国家改造更新旧企业旧设备的成本低;资金相对充裕,可以满足资本密集型的低碳技术在推广过程中的投资需求;在政策引导下,原本投向高碳技术的资金可以转向投入低碳技术,减少额外投资需求。

欧盟碳市场试点评估的三个教训

中国经济时报:国外在降低碳减排成本方面有哪些经验?

周宏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用较低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市场化措施。欧盟国家利用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欧盟碳市场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

碳市场是政策性市场。首先要有交易品种,其次应通过申报、登记、注册等一系列程序,交易过程必须被记录,交易价格有底线,交易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国外均通过立法规定碳市场的交易品种及其分配、交易规则、参与主体条件以及与其他市场联系等,以规范碳市场发展。

欧盟国家碳排放权按照公平原则和透明程序分配给成员国且是强制性的,启动了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发展中国家卖给发达国家的碳减排额度是基于单个项目的;欧盟碳市场上排放权价格与煤炭和天然气价格有一定关联,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碳市场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分,一级市场的信用额度一般由国家免费分配,一些国家规定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通过拍卖取得。欧盟配额EUA(欧盟排放交易系统单位)价格由许可量供求关系、煤炭和天然气价格中间价(预测的基准价)等因素决定,并且高于CERs经核实的减排单位价格,后者的价格约为前者的85%。二级市场单位二氧化碳当量的价格则随行就市。

对欧盟碳市场试点阶段的评估,发现三个教训。第一,排放数据准确对设定控制的总量,实现减排目标十分必要。第二,计划必须有足够的实施时间以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第三,额度分配方法对政府和行业管理均产生重要影响。一般地,免费分配可使项目参与者创造或转移大量财富,而拍卖则可能形成政府的财政收入,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税负、支持低碳技术研发等多种用途。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依据缺位

中国经济时报:中国建立碳市场的切入点是什么?

周宏春:从国外经验看,在弄清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的基础上,政府依法进行碳减排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是碳市场建立和运行的前提。如果没有总量控制约束,企业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是免费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资源”。只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才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市场才能够成立。在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碳减排指标具有约束性的条件下,迫切需要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并下达给企业,使之成为政府对企业完成减排指标情况的考核依据。

目前,我国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等数量众多的交易所,但大多“有场无市”,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应开展进行必要的试点,发现已有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所在运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以便调整相关政策,为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为了促进碳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建立的规章制度有:准入制度、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监督制度等。建立我国的碳市场,应先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虽然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换句话说,我国建立碳市场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短期可出台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长期来看,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研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碳市场的合法性,以使碳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