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与空气污染 究竟谁“捧杀”了谁?--解读《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中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有强力保障。(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法律解读:应急预案能管多大的事?

应急预案的出台告诉了人们北京遇上雾霾怎么办,不过它的贯彻实施需要有执行力的保障,尤其红色预警中的六项强制措施更需强力支撑。

那么,《北京市重污染应急预案》法律效力如何?它的强制执行力由什么保障?

“《北京市重污染应急预案》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中国天气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本不应设定强制性条款,不过如果它经过行政法、地方性法规等其他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有。”

在应急预案中,就可以找到给应急预案授权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援引自《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即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八条、第九条为:

“第八条 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这便是应急预案中强制措施的法律支撑之一,当空气污染来袭,它们将为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